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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7/9/18 浏览量:1500 分享到: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

    王海强律师提醒,质权人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应做好以下几点防范:

1、严格审查出质人资格。《公司法》修改后,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做了大量修改,应对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出资期限等做详尽的了解。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股东以其股权出质是否违反《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股权出质的规定,若属于限制出质或者禁止转让股权等情形,就应当审慎对待股权出质方式。

3、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如上,股权价值受公司经营诸多因素的影响,且也会随市场的波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并设定合理的出质期限显然非常重要。

4、股权质押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

5、股权出质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物权法》对股权出质采用生效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股权出质登记内容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股权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

7、密切关注出质股权可能贬值等异动情形,如出现出质股权较大贬值时,及时和出质人协商要求补足质押价值。

                                                    陕西轩举律所:王海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