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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基本权利——宪法与刑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7/2/1 浏览量:3630 分享到:

“刑法与基本权利——宪法与刑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7年1月7日上午9时,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刑法与基本权利——宪法与刑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隆重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张翔教授、王莹副教授和陈璇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江溯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何庆仁副教授、柳建龙讲师,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杜强强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强助理研究员,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西安房地产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知识产权律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http://www.xuanjulawer.com出席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由张翔教授主持。时延安教授回顾了自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宪法学与刑法学首次对话以来的10年间,两个学科逐渐展开深入交流的趋势。江溯教授回顾了2016年5月几位宪法学和刑法学青年学者对话的情况,认为在《刑法》修改日渐频繁的今天,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西安房地产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知识产权律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http://www.xuanjulawer.com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国家手段的刑罚权,最应该受到《宪法》的限制,所以从宪法视角来研究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研讨会的第一单元由陈璇副教授主持。


王锴教授报告的主题为“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他从“基本权利的形成”和“法律保留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两个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54条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包含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这六大自由,其原因在于,这些自由更多是自然自由,而政治权利由于具有对国家或法秩序的依赖性,故而其范围只能限于参政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国家公职之类的权利。


时延安教授围绕“死刑废除的路径选择”这一主题,认为“死刑的特别残酷性”和“人权条款”这两条路径均难以在中国的语境下成为论证废除死刑的强有力理由。他试图运用另一条思路,从《宪法》第1条“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入手,以我国的基本制度为立足点,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死刑的文献,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西安房地产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知识产权律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http://www.xuanjulawer.com提出废除死刑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明确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何庆仁副教授就“论必要共犯的可罚性”这一主题,结合“购买倒卖车票的行为是否成立倒卖车票罪的帮助犯”这个问题展开论述。他借鉴了德国刑法学者Gropp的“离心型犯罪和向心型犯罪”的理论,认为购买车票的行为并非是一个向别人发送危险的行为,而只是一个让别人向自己发送危险的行为。根据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对此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即可达到预防目的,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另外,在中国的特殊社会背景中,由于公共产品不够丰富,购买倒卖车票的行为是否算得上违法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针对以上发言,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张翔老师针对时延安老师的观点,提出在当下宪法规范变迁的情形下,人民民主专政条款本身是否还存在斗争性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王莹老师认为,如果从民主角度控制死刑,可以考虑民意调查的方法,保证程序和内容的正当性。李强老师认为,对“剥夺政治权利”本身还需要从技术性的思路出发做进一步的细化工作。车浩老师认为何庆仁老师提到的“购买车票”行为究竟是否为向心型犯罪还有待考量,因为车票对于国民来说毕竟是一种刚性需求。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强主持。


柳建龙老师就《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对嫖宿幼女罪的思考,谈到国家与犯罪人以及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有一个宪法学上的原则是对受害人的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国家能够提供何种有效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结合她的《法益衡量原理的教义学探讨》论文,对法益衡量说作为违法阻却一般原理的做法进行了批判。她认为,在违法性判断中,当事人的利益要服从制度利益,且对制度利益的解读要符合上位的法治国的基础利益。法益衡量原理恰恰在方法论层面忽视了制度利益与法治国的基础利益,对解释者的主观性缺乏必要的制约。因此,违法性判断中的利益衡量应当以制度利益为核心来展开,并且要超脱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以法治国的基础利益所彰显的价值为指导。


张翔教授围绕他前不久刚刚发表的《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以“李斯特鸿沟”为视角》一文,对刑事政策的宪法化做了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刑事政策应当以宪法为实质来源,刑罚制度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审查。他还举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例子,认为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就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利,《刑法》新设置的条文所要限制的,恰恰就是公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利益,因此该罪名无法经受合宪性审查。


杜强强副教授从“入户犯罪、牵连犯处断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认为将《宪法》的基本权利作为法益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危险。比如刑法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西安刑事辩护律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西安房地产律师,西安交通事故律师,西安知识产权律师,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http://www.xuanjulawer.com其实应该定数罪(既侵犯了财产法益又侵犯了住宅法益),但是刑法却提出新的标准来进行认定,不仅导致问题更加复杂,而且存在刑罚过分严厉且有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陈璇副教授以“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为主题,尝试将宪法上的比例原则运用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中。他认为,从刑法与基本权利的关系来说,需要考虑两个维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但是狭义比例原则对其则制约极弱。他认为,根据紧急权种类不同,其正当化根据亦不相同,有的来源于“自由平等原则”,有的则奠基于“社会团结原则”,故狭义比例原则适用的具体程度也不相同。

针对以上发言的内容,学者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陈璇老师首先针对张翔老师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宪法》似乎应当是刑事政策进入《刑法》的一道消极审查的门槛,而不是积极说明其根据的实质来源。王莹老师提出,应当重新审视“法益”概念,并且要看到中国和德国宪法教义学的差别。张翔老师在回应中提到,他认为法益概念最终还是来自于宪法,但其中存在一个刑事立法者明确依据宪法确定刑法上法益概念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本身是一个受宪法控制的政治性的过程,同时他强调宪法在与各个部门法教义学展开沟通时,必须尊重部门法的已有概念和体系。江溯老师针对劳东燕老师的论文提出自己的疑问,即违法性阻却原理究竟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劳东燕老师回应道,她实际上赞成多元论,但是整体的利益衡量是一元的。陈璇老师补充道,应当把违法阻却事由的正当化根据和具体判断方法这两者区分开来,正当化根据不能是利益衡量,而只能从宪法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去寻找。

在总结环节,车浩老师指出,无论是从提交的8篇论文还是从会议的讨论来看,此次研讨会上宪法与刑法的沟通都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本次研讨会持续了3个半小时,气氛活跃、讨论深入,频频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会议吸引了众多院校的学生到场聆听。“刑法与基本权利——宪法与刑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供稿:董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