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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17/7/13 浏览量:2566 分享到:

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临近毕业之际到处参加招聘,期望找到一家企业“收留”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协议,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那么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对此,严飞律师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单纯的看合同的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主要应当从双方所建立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来判断,即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

下面严飞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阐述这个问题。

谢某系某广播电视大学播音主持专业2012年毕业生。2011年10月26日,郭某向某电台公司求职。谢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录用条件之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郭某从事电台某频道的播音主持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不少于35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后因双方因工作之间发生矛盾该公司于2012年7月21日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谢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谢某作为准毕业生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失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主要指的是勤工助学、假期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等情形,此类情形是在校学生学习的需要进行的社会实践性活动,是教学的一部分,主要目的在于学习而不是获得劳动报酬。谢某在求职时,已经将自己的毕业、学习情况如实告知该公司,在求职时明确表达了就业的愿望,该公司对此也已明知。同时谢某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其要求从事相关工作,服从其管理指示,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对于谢某来说,虽然还是在校学生的身份,但是实际上已经与该公司之间建立了实质的劳动关系。谢某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相应的学位证书的情形并非是其成为劳动者的必须条件。

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可知,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取得相应学历即将面临毕业求职的在校大学生、肄业或退学的学生,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定条件条件,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至于其是否获得毕业证书、取得相应学历不是其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

因此,严飞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应当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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