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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投公司,花钱公司出”是日常生活中一些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一种常态。公司与股东个人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边从公司提取,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又将家里的钱往公司砸。殊不知这种财产混同却存在了极大的法律风险。下面由朱科峰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下。
一、财产混同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将使股东对公司的外债可能形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法人团体。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股东。
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人一旦出资完毕,即已丧失该出资的所有权而换取了公司的股权。所以,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因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公司决议,从而间接支配公司行为。
公司以股东出资为限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也不能因此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偿还公司债务。这个有限责任正是公司股东的防火墙。但是公司股东如果混同公司与个人财产,则破坏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其行为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财产混同将使股东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犯罪。
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在公司中一般都有处置公司的财产的权限,甚至有职权命令公司的财务人员违背事实处理公司账目。自然也有权力和能力凭借个人意志而不是公司决议的合法方式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而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犯罪。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观念中的对公司的性质认识不清、法律知识欠缺,解决之道就在于更新观念,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轩举律所 朱科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