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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往往涉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的创伤。
法院在审理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时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首先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其次,应考虑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仍应优先考虑;最后,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避免因双方赌气的情况出现。
二、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年满10周岁,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孩子的意远。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故、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都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理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轩举律所 吴会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