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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质证意见的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能否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律师的雄辩必不可少,辩护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证据的反驳是辩护中的重中之重,一份良好的质证意见能够给我们的法庭辩护提供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一起强奸案的质证意见。
张XX涉嫌强奸罪一案质证意见
一、受案登记表,清楚的载明受害人王X丽报警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18时左右,而被告人张XX在此时早已经被警方控制,羁押于刑警队。因此本案存在先抓人后报案的关系案。
二、居留证、逮捕证,没有异议。
三、伤情鉴定书
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首先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没有鉴定人员签名,未提供鉴定人员资质和鉴定机构资质证明。其次、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聘请书出具日期是2016年1月18日,法医收到的日期记载为2016年1月14日,相互矛盾。第三、鉴定没有提供任何“鉴材”未提供任何病例及诊断证明,没有鉴定依据。第四、鉴定结论与检验描述内容不符,检验所见受伤部位为膝关节下方,结论认定为膝关节软组织损伤。第五、鉴定结论与受害人病例记载矛盾。受害人提供的病例以及诊断证明均证明是左膝软组织挫伤、而且受害人在医院的主诉也仅仅是左膝疼痛,并未说右膝有伤和右膝有任何不适,而鉴定结论确认定双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因此该鉴定涉嫌造假。
四、被告人张XX的讯问笔录,
除了侦查员乔XX在讯问时不具备办案资格问题外,笔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张XX多次笔录供述一致,不存在强奸事实,两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更不存在石XX帮助强奸的事实。因此张XX的笔录不能证明其涉嫌犯罪。恰恰证明其是无罪的。
五、石XX的讯问笔录
真实性不认可、合法性不认可,首先石XX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更不能证明石XX帮助被告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恰恰能够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时受害人是自愿的。因为他听到了她俩做爱女方叫床的声音,而并没有听到受害人反抗、求救的声音。对于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完关系去卫生间清洗后的过程,石XX进行了虚假供述。
六、受害人王X丽的询问笔录
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受害人王X丽的笔录前后矛盾,
首先对认识过程,受害人王X丽进行了隐瞒,对自己的职业身份进行了隐瞒,对发生关系的行为过程进行了虚假描述,所描述的动作常人无法完成(在受害人报案材料中和询问笔录中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描述前后不一,按照报案材料是张XX先强奸完她,石XX也脱光衣服要强奸她。然而在询问笔录中表述一会说是张XX强奸时,石XX脱光衣服在旁边看着,并催促快点,快点。一会又说是张XX射精后,石XX就快速脱掉衣服也要强奸她。而且更重要的是,受害人所描述的两人共同实施强奸时所形成的动作实际上无法完成。试问石XX用背压着她的上半身,并用手掰着他的右小腿,这个动作怎么完成,更夸张的是张XX用手掰着他的左小腿情况下,怎么能进入她的体内,完成性交?如果在这样的姿势下能够完成强奸,受伤最重的地方会是小腿?因此受害人的描述没有事实根据,描述的行为常人无法完成,只能说明是受害人自己捏造的,与事实不符。其次、王X丽在二次退回侦查阶段(2016年8月2日)的笔录中已经承认了,事情发生后,她联系了她妹妹,她妹夫联系了刑警队的朋友,她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9时多了去了刑警队,见了刑警队的人,然后去现场······,人抓获后下午才来的刑警队写报案材料、做笔录···。另外结合直属分局提供的2016年1月份值班表,1月13日并不是本案中的办案人员值班,因此该证据充分说明了本案是关系案,人情案。是公安机关无办案资格人员违法办案所。
七、证人杨XX的证言
首先受害人和证人之间未进行相互辨认,证人身份无法证实。证人在笔录中陈述自己住xx家园小区4号楼3单元301室,而经过律师调查了解该小区根本没有四号楼,唯一跟四号楼有关系的,是C4号楼(坐南朝北),而C4号楼正好位于C2号楼(坐东朝西)三单元的正对面,第二、证人证言本身不实,证人证言与王X丽唯一一次说到跟出租车有关系的报案材料中的描述不一致。王X丽描述是出来看到对面有一辆出租车跑过去打开后门坐上车,并不存在所谓的多次使劲敲车窗户的情况,更不存在所谓的上车后还气喘吁吁,如果证人恰好住在C4号楼三单元的话,这两个单元相距不过10米。王X丽从C2楼3单元到C4三单元即使跑过去也不需要气喘吁吁。而且整个过程中王X丽并没有说到自己哭过,因此也就不存在证人杨建芳所描述的其感觉好像是哭过的样子。
八、聊天内容
真实性认可、该份聊天记录是石XX在知道警方找他时心里害怕后与张XX的对话。该份聊天内容只能证明1、石XX进去了房间,2、石XX担心警方找到他,让张XX想办法解决,3、张XX确实为了石XX将这个事情向公安局的朋友进行了咨询,4、张XX认为自己没事,因为他与王X丽之间是自愿的,所以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石XX。这也与张XX在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相互一致。也恰恰能够说明张XX认为自己跟王X丽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所为觉得自己没事,所以才将事情往自己身上揽。
九、医院病例和诊断证明
有异议,该份病例记载患者主诉左膝疼痛、诊断证明也诊断为左膝软组织挫伤。不存在右小腿受伤的情形,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说明右腿受伤涉嫌造假。其二、该伤在医学上的描述仅仅为局部青紫肿胀,不符合受害人在笔录中说描述的两人的暴力动作所致。即使是正常的性交也可能会导致膝部受伤。
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真实性认可,该份勘察笔录清楚记载了现场的情况,现场不存在任何暴力打斗的痕迹,从床头被褥散乱,垃圾桶内放有卫生纸和避孕套包装袋,完全可以说明是一个正常的生活起居室。试问哪一个强奸犯会在案发现场继续睡一晚,并且保持现场的原样到第二天。更重要的是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单人床的位置是在卧室的东北角,王X丽在笔录中称石XX用背部压着她的上半身,并用手抓住他的右腿,张XX抓住他的左腿,可以试想一下,在墙角的单人床上无论王X丽以什么姿势躺在床上,石XX都不可能完成这个动作,而且整个过程中石XX就没有立足的地方。因此根据勘察笔录,现场的客观环境不具备受害人描述的强奸行为发生的条件。
十一、DNA鉴定文书
该份证据属于无效证据,该鉴定文书所附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鉴定时间是2016年1月14日。在鉴定时间段内,该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第二鉴定时间存疑,鉴定文书生成时间是2016年1月18日,在侦查阶段早已出具,为何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予随案移送。而出现在第一次退侦之后才提交。
十二、张XX到案经过
真实性有异议,2016年6月6日和2016年6月14日出现两个不同版本,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张XX的到案时间比王X丽的报案时间早。受案登记表、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王X丽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的时间均证明王X丽报案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晚上18时。而张XX的到案时间是2016年1月13日下午两点左右。第二、张XX1月13日一上午一直在xx家园小区帮领导家干活,因为没有人一直走不开。接到石XX电话后就对石XX说的是下午干完活一起去刑警队。在xx家园门口见面的目的就是为了一起去刑警队。
十三,民警马xx的情况说明
无效证据,该份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即使马警官参加了部分侦查工作,也无法否认临时民警乔XX没有办案资格,违法办案的事实,同样也应当确认乔XX所搜集的证据均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从卷中所有的讯问、询问笔录进行统计,在2016年6月15日之前共署有马xx名字的笔录材料九份,马xx的情况说明其只参与了六次,而且3九次笔录署名笔记有三种版本,充分说明了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将非法证据全部排除。
十四、民警张xx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安局的证明,张xx与侦查员乔XX两人情况一致,本身就没有办案资格,所以其参与的调查取证工作本身就是违法的。
综上、除了以上质证意见外,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均未刑警队临时工,不具备侦查资格,因此所搜集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郭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