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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我所代理的当事人西部X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宁夏X公司对西部X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开始,宁夏X公司即向西部X公司银川分公司供贷,2015年8月停止供货。2016年12月宁夏X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过程中,宁夏X公司认为西部X公司欠其2015年5月20日的一笔贷款25675元,有该公司的发票、出库单为证,并以此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支持了该公司请求,判令西部X公司支付该笔货款。西部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代理二审。
在二审中,我所认为该笔交易不真实,因而不存在欠款,首先是其依据的票据是其单方面形成,并没有得到我方的确认;其次其存在也不合理,因为双方间的货款都是按月结算,从双方的交易方法上看,如果存在这笔货款,那么在结算该笔货款之后的货款时,该笔货款也不该遗漏。如果存在,当时他们在结算时就会提出来。该笔货款之后的所有货款都结清了,为何只有这笔没有结清?总之,原告方证据不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宁夏高院于8月初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8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可了我方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宁夏X对西部X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明宁夏有着公正司法的环境,同时也说明这里也有着良好的营商环境。此案也是我所银川分所于2019年8月11日正式开业以来迎来的第一个极为重要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