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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公园能否对未成年人“论身高卖票”?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的标准,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委会认为,部分公园游乐场所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票,等于变相惩罚“高个子”,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委会近日约谈了长隆集团,但其以法律法规不明确及国内同行惯常做法为由,坚持以身高为标准。
长隆集团的辩解可以说很有代表性,只是笔者对此有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票价是否有明确规定?
2、当下公园普遍采取1.2米以下优惠、1.2-1.5米之前半价、1.5米以上儿童全票的做法,谁定的?是否有法可依?
3、从法律层面应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刚刚过去,我们有必要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从而为广大消费者的维权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票价是否有明确规定?
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可见,严格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看,所有未成年人进入公园,不管身高多少,都应免费或者享受优惠的儿童票。
2012年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青少年购票入园时需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等入境游青少年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学生证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均可办理购票入园手续,享受门票优惠价格。
按此规定,不但身高在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免票;而且身高在1.2以上,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学生证可以证明其为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也可以免票。
一句话,年龄而非身高是判断未成年人的唯一标准。
当下公园普遍采取1.2米以下优惠、1.2-1.5米之前半价、1.5米以上儿童全票的做法,谁定的?是否有法可依?
当下公园这类“惯常”做法,主要是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定立的,起始时间也不明。据了解,2011年1月14日,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东馆门票价格的复函(穗价函[2011]26号),对身高1.2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身高1.2米至1.5米儿童实行半票优惠。
自2013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出台后,广州市物价局的这个规定应当被清理。
从法律和实践层面应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目前的问题主要不在立法层面,而在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层面:
首先,对于地方物价部门的各种违法的行政规定,应当及时清理。如不能自行清理,当地政府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成年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公园管理主体的违法收费行为,如果物价部门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提起对违法行政规定的附带性审查。对于物价部门普遍的不作为,除了消协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当地检察机关也可以对之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如果还置之不理,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其次,公园的管理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发改委的规定,不能以身高作为免票或儿童票的唯一标准。地方的物价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消费者保护协会应当协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积极维权,法院也应当积极受理此类维权案件。
最后,在大数据时代,为了方便管理,应当推出未成年人电子户口本、电子身份证,特别是电子学生证,逐步让这些电子证件取代传统的身高标尺,从而更好地落实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参观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过去不久,广大少年儿童及家长朋友们正可以此为契机,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