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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7/8/18 浏览量:1471 分享到:

本问题关注的是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确立了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规则,即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在审判实务中,容易产生的疑问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是否仍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司法解释》处理。

有观点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不宜按照《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应当直接按照侵权规则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原因在于,按照《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有可能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二)机动车转让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在实践中并不鲜见。由于《道路交通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无论是否进行过户登记,由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都为受让人,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

陕西轩举律所:刘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