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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某祥等6人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3/29 浏览量:8041 分享到:


【案情概要】

      2015年7月15日23时51分。被告苏某雇用司机郭某定驾驶某重型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时车辆发生侧翻后与公路北段桥墩相撞,致车辆、所载、路产受损及郭某定被掩埋在挂车右侧车门下的煤堆里,经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苏某雇用的原告亲属郭某定驾驶的某重型货车系被告苏某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限额为:财险损失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商业险(限额为1000000元)。死者父亲郭某祥出生于1946年6月19日,死者母亲李某香出生于1949年7月15日,死者父母共育有3个子女;死者之子郭某腾出生于2001年3月23日;死者之女郭某怡出生于2007年5月24日。被告苏某支付原告现金260000 元。轩举律师事务所黄伟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参与诉讼。

[申请人诉请]

某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撒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郭某定在事故发生之后才被甩出车辆驾驶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被保险人的法定赔偿责任与受害人损失之间的区别。在此次事故中,郭某定作为被保险人、合法驾驶人的身份不能转变为“第三者”,郭某定的损失不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之内。

[被申请人答辩]

某运输公司辩称,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认定与责任划分正确。某运输公司与本案事故车辆实际车主苏某是保留车辆所有权买卖的合同关系,本公司对该车辆无经营权与受益权,依法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申请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保险法规定应由申请人承担。    

      苏某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郭某祥、李某梅、程某莉、郭某腾、郭某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亲属郭某定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487320(24366元×20)丧葬费2605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361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0元,共计666994.16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一、原告亲属郭某定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487320元(24366元X20年)、丧葬费2605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607元(郭某腾14岁,14504元;郭某怡8岁,36260元;郭某祥69岁,26590元;李某梅65岁,3842.67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交通和住宿费5000元,共计627986.5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原告剩余损失517986.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

      二、原告退还被告苏某垫付款260000元。

      三、被告某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的判决,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按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上诉人10万元;

      2、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再审法院裁判]

      一、撒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郭某祥、李某梅、程某莉、郭某腾、郭某怡100000;

      三、被申请人苏某赔偿被申请人郭某祥、李某梅、程某莉、郭某腾、郭某怡79590.55(已减去苏某已支付郭某祥、李某梅、程某莉、郭某腾、郭某怡2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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