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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7年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耿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市绕城高速逆向行驶至绕城高K5公里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耿某血醇浓度为1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轩举律师事务所郭蒲林律师受聘担任其辩护人。
【公诉意见】 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耿强三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耿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被告人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