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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3年11月8日,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由法定代表人姜某从姚某处借3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600元,期2个月。姜某胜在借款单上签字,并加盖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公章,贷款到期后,姚某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酿成诉讼。轩举律师事务所姚博扬律师作为被告姜某胜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诉请]
姚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酒精公司和姚某胜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出借之日至起诉之日按整月计算的利息160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姜某辩称:在借条上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我个人的借款,不能由我来承担,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每月600元属实。该笔借款也是经被告姜某胜签字同意、公司盖章,实际也用于公司购买生产材料。我公司认可该笔借款并同意偿还,但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元,某酒业有限公司予以承认,且某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其法定代表人亦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故应当认定原告与酒业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持此借条要求某酒业有限公司偿还该笔贷款,于法有据,应于支持。判决如下:
一、 被告某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姚博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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