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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医院下手 男子五次盗窃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8/1/26 浏览量:2349 分享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6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宋某在南昌市某医院,趁被害人朱某上厕所之际,盗窃其放在枕头下的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800元及一串金珠子手链,得手后将金珠子以1400元抵债。2017年6月14日中午12时许,宋某在南昌市解放西路某眼科医院,盗窃被害人余某一部金色OPPOA59s手机,后以800元销赃。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774元。

2017年6月18日下午1时许,宋某在南昌市八一大道江西省某医院住院部,趁被害人周某在楼道打吊瓶之际,盗窃其放在床上的现金500元及红色OPPOA57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599元。2017年6月19日下午2时许,宋某在南昌市另一医院5楼,趁被害人万某离开病房做检查时,盗窃其病床边抽屉内现金3900元。2017年6月24日15时许,宋某在抚州市某人民医院趁被害人黄某睡着之际,盗窃其床头钱包中的现金800元。2017年6月25日,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南昌市一旅馆房间抓获宋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曾因盗窃受过多次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