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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妻子查出肿瘤 求助丈夫遭拒起诉索要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量:2011 分享到:

夫妻俩结婚后不久便分居,妻子因为生病需要大笔钱款,无奈之下向丈夫求助遭拒,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扶养费纠纷案。

朱小莹2010年从外地来镇务工,此前在老家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大强。李大强也曾离异,工作、经济情况较好,年纪比朱小莹大一些。两人相处一段时间,觉得彼此不错。2014年6月朱小莹和李大强登记结婚。由于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两人婚后不到一年便分居,其间未生育子女,也未办理离婚手续。

朱小莹来自农村,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稳定工作。2015年10月,朱小莹被查出患有肿瘤,此后多次入院治疗,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花去治疗费用5万余元。因为生病,朱小莹不能正常工作,收入锐减,渐渐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有时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在多次向李大强讨要钱款未果后,今年2月,朱小莹向润州法院起诉,要求李大强分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李大强认为,两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加上两人长期分居,自己不应承担朱小莹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

承办法官向李大强讲解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同时认为,朱小莹因患重疾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李大强虽然此前和朱小莹分居生活,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作为朱小莹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经多次调解,朱小莹和李大强达成协议——李大强承担朱小莹此前产生的医疗费2万元,今后每月向朱小莹另行支付扶养费800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逐渐增多。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