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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初,李某某获得了中国某通讯公司的授权,负责受理山东省平阴县境内的通讯公司多媒体电商方案、语音话务业务。此后,李某某发展会员:分别交纳2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成为相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其中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可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酬劳的计算模式是,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端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其中商城版还可以从缴费中提取5%作为报酬。短短的两个月时间,李某某共发展会员125名,并形成层级达8级的上下级结构,共计收取会费20余万元,获得提成2万余元。
案件分析:李某某的经营模式是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构成传销行为。
李某某在传销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法院最终判决其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090元。
律师说法:相比于传统传销方式,微信传销、网络传销等新兴传销模式,传销花样多变,扩张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危害更加严重。据介绍,当前全省传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打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幌子,以支持“国家搞试点”、“**大开发”、“**建设”为名,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手段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的“拉人头”型异地传销;打着“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理财”、“加盟店铺”、“消费返利”等旗号,通过互联网及手机即时聊天软件“微信”平台等途径发展会员敛财的网上传销。
对于传销活动的“新变种”,轩举律师提醒,无论传销组织怎么“变脸”,辨别其真实面目只需要看三个特征: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就肯定是传销。
辩护人:吴会青律师
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